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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态度不积极 多数居民不重视 供用热合同签还是不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9:20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陈宝林

  

企业态度不积极多数居民不重视

  本报记者 郭俊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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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热源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确保供热单位取得所需的热量。

  “供用热合同”规定的双方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因供热企业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居民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居民可投诉供热企业,并要求供热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改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减收或退还给居民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造成居民直接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向居民给予赔偿。

  二、用热人违约责任:因用热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热费,要收取一定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拒不交热费的,供热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热人自行停止用热,后果及损失自负。未经同意,用热人擅自接网或开动分户供热阀门,供热方有权停热并收取相应费用。

  今年9月7日,哈尔滨市供热管理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家供热企业必须与每一位热用户都签订“供用热合同”,这项新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热行为,切实保障城市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用热、依法供热、依法管理。然而全面开栓在即,记者调查发现,一个多月以来,合同的落实情况不如人意,围绕着“签不签合同、如何签合同”这些问题,企业与用户之间还存在着许多分歧。

  企业不提合同,签约者寥寥无几

  按有关规定,供热企业今年在收热费时就应向用户主动讲明要求,并与之签订供用热合同。而连日来记者走访了五六家正在收缴热费的供热企业窗口,都没有看到签订供用热合同的场面,即便有人问起时,一些企业也遮遮掩掩。

  10月16日上午,在香坊区动力供暖经营分公司的营业厅内,一些居民正在窗口前排队缴纳热费。工作人员在收钱、开票,并没有什么合同。记者问了几位刚缴过费的市民,是否知道要与供热公司签合同的事儿,都说“不知道”。

  问窗口的一位女收费员:不说今年都要签合同再交费吗?

  回答说:不用,直接交费就是了。

  在海富名都小区,物业贴出的缴费通告上也只字未提供需双方要签合同的内容。

  据了解,许多供热企业之所以不愿与用户签订合同,主要担心这样就等于给自己带上了“紧箍咒”,日后一旦不能确保服务质量,就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有一些人觉得逐门逐户签订合同,太麻烦,增加了工作量,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不过,一些市民也对签合同热情不高。有人就认为,其实我们只要交了费,就等于与供热方形成合同契约关系,应该享受相应的服务;再说了,就算是签了合同,如果对方不依法履行,老百姓还不是一样拿他们没办法?打官司,说来容易,做起来太难啦!

  因为合同内容细节,700户居民与供热方僵持不下

  即使供热方提出签合同,由于对合同内容的不同理解,也导致了许多纠纷。近日,南岗区海富名都小区就发生这样一件事。

  眼瞅着就要开栓供热了,居住在海富名都小区内的700多户业主却还大都没缴热费,而往年这时候,他们已早早交完了钱。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合同的内容不对等,没有体现出保障用户权益的宗旨。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孔昭柱介绍,10月初,小区供热单位———南岗房产经营物业公司花园分公司贴出通知要求居民交纳热费,后来在全体业主的要求下,花园分公司答应逐户与业主签合同,并提供了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印制的标准示范文本,要求用户签字。小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研究后一致认为,由于过去两年供热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着温度不达标、提前断热等问题始终未能有效改进,在此次签订供用热合同时应该加强对供热方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约束,维护自身权益。于是业主们提出,合同可以签,但应该在第八条“其他约定”一栏中加入拟定的三条“补充条款”,内容包括“业主代表可以随时到换热站检测监督、换热站进水温不低于摄氏零上50度、连续供热。”同时他们还提出了“分段缴费”的请求。

  孔昭柱说,供用热合同约束力应该是双向的,条款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因此业主有权把自己的要求提出来与供热公司商讨。

  然而,当记者随小区的一位业主拿着这份添加了“补充条款”的合同去找花园分公司工作人员时,遭到生硬拒绝。理由是:合同文本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的,谁都没权在上面随便增加条款。

  观点:仅有要求是不够的,应增加合同的可操作性

  哈市供热办一位姓李的新闻发言人说,今年是哈市第一年要求在供热领域逐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是化解当前供热矛盾、保证供热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有序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我们在《关于使用供用热合同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各企业要加强供用热合同签订的宣传工作,倡导依法用热、依法供热和依法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至于当前合同签订了多少,具体数字并不了解。

  同时她也承认,在签订合同时供需双方应平等协商,做为消费者,业主有权在合同中提出自己的诉求,某些供热单位以“合同是政府统一制定的”为由拒绝与业主商谈,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如果某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与业主签订合同呢?这位发言人说,供热办只是负责全市供用热市场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对于不落实《通知》的供热单位还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黑大经院教授王朗玲认为,供热市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也是矛盾比较集中的一个领域,其中收费难、投诉难是困扰供用热双方两大难题。现在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不论对供热企业,还是对广大消费者,都是一件好事儿,为双方依法维权、促使供热市场良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分户供暖改造,也使合同化管理具备了物质条件。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管理部门如何进一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继续加大宣传和督办力度,对拒不执行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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