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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的事!出嫁女不能分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4: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郑思琪

  根据刚出台的有关规定,分红与否关键是看是否将户口保留在原先的集体经济组织,而与婚嫁无关

  “出嫁女”的配股分红问题,到底该找行政机关,还是找司法机关解决?为此,东
莞不少出嫁女仍热衷于无休止的上访。有关专业人士说:其实,“出嫁女”配股分红问题应该通过合适的诉讼渠道解决———广东省于本月正式出台实施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为出嫁女配股分红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为维权出嫁女只好上访

  上个月,老陈为了他妻子配股分红的事又跑了一趟信访局。听完老陈的陈述,接待他的工作人员说会把他的情况转到相关部门处理,让他再等等。老陈的妻子是东莞南城人,2004年10月与非农业户口的老陈结婚后户口仍然留在村里。然而,就在结婚的次月,老陈妻子在此前定期发放的股权分红被停止了。经过询问,老陈被告知,他妻子嫁出去以后就不能再享受村里的股权分配了。

  据东莞市政府于2004年6月发布的东府[2004]158号《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属于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老陈妻子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条件。为了给妻子讨个说法,老陈到处奔波。

  他先写了大量的申诉材料往信访部门、农业部门投寄,又向东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市政府责令区政府解决相关问题。东莞市政府调查后认为,区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驳回老陈的复议请求。老陈不服,又以政府行政不作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到目前为止,老陈的官司仍未有定论。

  诉讼赢了也是于事无补

  但据有关专业人士分析,按照老陈的诉讼请求,他以政府不作为为由请求法院责令政府履行职责,维护其作为村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判老陈败诉,老陈的请求自然无法得到满足;即使老陈胜诉了,政府依照判决履行职责,其所能够做的也只是敦促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向老陈妻子发放原有的股权收益,至于经济组织是否迫于政府的压力照做,还是个未知数。因此,老陈通过找政府、告政府的方式解决他妻子的股权收益问题,也是于事无补的。

  老陈妻子能否取得股权获益权,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她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老陈妻子若参与分红,就势必导致组织内其他成员的利益被摊薄,因此造成老陈妻子与代表着大多数成员利益的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磨擦。一方面,老陈妻子所代表的少数方希望政府对经济组织实施行政干预,以实现己方利益;另一方面,经济组织对政府的强制干预行为也会产生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政府行为实质上对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构成了损害。

  新规定为维权提供参考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权益纠纷便成为更好的矛盾解决方式。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第10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本月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作为全省性的行政规章,其中明确规定了“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外,《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还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可见,能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分配,关键是看是否将户口保留在原先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而不是婚嫁与否。《管理规定》首次将出嫁女的股权收益分配,以法律规章的形式进行表达。同样,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行政规章,《管理规定》也为所有欲解决股权分配问题的出嫁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出嫁女得以依靠司法机关解决疑难问题。

  (观宇/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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