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不能乱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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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7:40 深圳晚报 |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昨颁布11月15日起执行 零售商不能乱收费 据信息时报报道(周芳)昨日,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当前零售商与供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办法》,主要针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利益。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同时,《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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