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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颁新规全面限制零售商特权 封杀"进场费"(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8:20 国际在线

  同时,《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
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办法》中仅有一则条例限制了供应商的供货行为。即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据了解,《办法》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和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零售商或供应商一旦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零供关系”如履薄冰

  据了解,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且随着零售商日趋组织化、规模化发展,其在双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日渐提高,批发、代理、厂家等供应商逐渐失去了与之抗衡、叫板的实力。因此,“店大欺客”的零售商们使出各种不公平交易的伎俩,使得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10月19日,一些中小供应商对记者表示,法规对保护供应商来说是一件好事,不过力度仍然不够。“应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最高3万元的罚款,怎么可能对财大气粗的零售商们产生威慑力呢?”。

  零售商则认为,该法规是五大部委首次直面零供矛盾,并通过法规形式对零售商的行为进行约束,还对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量化处罚。可以说,在零售行业管理上着实迈出了很大一步。问题是在执行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还应出台更加细化的条款以保证法规得以真正落实到位。

  广东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孙雄认为,这一新法规,对在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纠缠不清的进场费、店庆、零售商供应价格等问题进行规范,并对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出新要求,但有关实际操作性的规定相对缺损。孙雄分析,产销不和谐声音的主因来自于代理批发改革落后于商业零售改革,供应商未与现代商贸流通业接轨,且产品同质化严重。

  孙雄建议,供应商联合起来,利用物流配送、佣金代理形成规模化的竞争力,并且建立供应商品牌,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弱势地位,真正实现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信息时报 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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