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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属于此次救助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00:27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徐杨】记者昨日从本市召开的社区卫生工作会上获悉,按照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和试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首诊在社区,同时享受每人每年60元的医疗救助,而且家庭成员可以共享,直到每户每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才停止享受救助。该制度将在本市南开、塘沽、汉沽、大港、宝坻五区进行同步试点,明年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市推广。

  按照该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享受城镇特困救助的家庭成员,以及市、区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均是此次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实行首诊在社区,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救助对象的一般门诊须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以及疾病的预防康复等。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对其无法诊治的患者提供及时的转诊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救助对象实行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治疗费一律减收10%。救助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本人负担30%,另外70%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每人每年可享受救助金额6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每户每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救助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需持《天津市城市低保人员、特困救助家庭成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同时上交《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医生根据救助对象的病情,将按天津市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开具处方,并加盖救助专用章。收款收据按患者自付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两个款项分别填写,自付部分由患者支付,享受救助部分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先行垫付,收款收据需患者本人签字确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严格按照救助制度和程序开展基本医疗救助,对确属无法诊治的患者及时办理转院手续,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与民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保证遵守各项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对于开具的超出天津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或超出病情需要的诊疗、药品等费用,结算部门将拒绝为其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掌握医疗救助程序,合理用药、科学诊治。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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