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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一宗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1:44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一艘在诉讼中被法院扣押的渔船,因渔船主不履行判决成为执行目标。渔船主人隐瞒情况将其非法出卖后,新渔船主面对法院的执行扣押,偷偷将其转卖。此案日前在广州海事法院达成执行和解。法官指出,本案中二位渔船买家是非法船舶买卖的直接受害者。渔船不经过户非法买卖,渔船主可能隐瞒渔船抵押或被扣押的事实是买家要承担的风险之一。鉴于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船舶交易行为非常普遍,法官希望借助媒体提醒广大渔船买家,一定要了解基本的船舶买卖知识,增强船舶买卖风险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这样才
能买到放心船,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权益。

  引起纷争的是艘名为“粤湛60028”的木质小渔船,为广东省湛江市太平镇通明村叶介鹏、叶介仁、叶介付三兄弟所有。同村村民金培林受雇在渔船上从事捕捞作业。2003年9月17日,金培林在拖网作业过程中被缆车卷入身受重伤而亡。2004年2月2日,金培林的父母、妻子及二子二女共七人将叶介鹏三兄弟告到广州海事法院。4月27日,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渔船实施“活扣押”,即准许渔船继续营运,但限制叶介鹏兄弟处分渔船。2004年6月4日,叶介鹏三兄弟在法院判决其支付原告人身伤亡赔偿金131854.34元后,提起上诉。2004年8月18日,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由于叶介鹏三兄弟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04年9月24日,金培林亲属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了解到,叶介鹏三兄弟除了村里没有房产证的自住房屋,唯一值钱的财产就是“粤湛60028”号渔船。法官决定先找到渔船,死扣押后将其拍卖,然后用拍卖款来支付赔偿金。在寻找渔船过程中,法官发现法院此前在诉讼中“活扣押”的“粤湛60028”号渔船已被叶介鹏兄弟私自转卖!广东省廉江市营仔镇人黄日高花12.5万买下“粤湛60028”号后,又花费十多万维护修理,并将其改名为“粤廉21139”号。2005年3月13日,法院以涉嫌妨碍查封、扣押财产为由拘留了叶介鹏,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5年6月2日,法院将停泊在广东省廉江市营仔镇码头的“粤廉21139”号渔船依法扣押,并责令由船主自行看管。黄日高认为,自已倾家荡产买的船就是自已的,对法院扣押真有点想不通。经多方打听他终于明白,经法院查封的渔船是不能买卖的,而叶介鹏不仅将它卖了,而且不经过户就转让给自已,这笔交易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已也要承担责任。他还了解到,按黄日高目前的状况,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购船款有一定困难。而船舶修理维护费用,则要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后从渔船的拍卖款中按法定顺序受偿。这无疑是晴天霹雳,黄日高决定铤而走险。

  2005年7月24日,渔船拍卖前,黄日高驾船逃逸。2005年8月19日,执行法官在广西北海港发现渔船依法对其扣押时,黄日高纠集70多名广东廉江籍渔民威胁恐吓,场面混乱,法官暂时撤离扣船现场。9月28日,在北海海事法院法警和北海边防干警的配合下,法官再次前往北海港。执行工作遭到暴力阻挠,执行未果。渔船在夜里再次逃逸。2005年10月,黄日高以21.8万元的价格将渔船偷偷卖给海南省海口市临高县新盈村村民林吉德。林花6万元维修和添置了部分设备后将渔船用于经营。2006年7月5日,法官在海南省海口市临高县新盈港依法扣押渔船。7月10日,法院发布卖船公告。

  为避免日后交船时矛盾激化,渔船进入拍卖程序后,法官一边通过当地村委会做林吉德的疏导工作,争取由其买走,一边联系黄日高、金培林亲属共同解决纠纷。7月18日,经法官调解,金培林亲属和林吉德达成买卖船舶协议:渔船先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过户给金培林亲属,然后由其以14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林吉德。在林吉德先支付4万元购船款后,金培林亲属将渔船过户。林吉德将其因无效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对黄日高的债权抵给金培林亲属,充当余下的10万元购船款,并协助其追债。

  一艘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小渔船,为何会二次非法出卖?法官分析说,一方面法院对异地扣押渔船监管难,另一方面小渔船交易市场非法买卖猖獗。而问题渔船的买主,有的是不懂法律知识,有的是图方便省事,怀着不出事的侥幸心理,而渔船市场监管不严,抓到套牌船仅罚款了事的做法也滋长了渔船买卖市场混乱风气。法官指出,渔船非法买卖,由于买方也存在错误,因此要求损失赔偿存在困难,最终吃亏的是买受人。法官提醒,渔船买主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船舶买卖基本法律知识。渔船买卖前,一定要到当地渔政登记机关去查询渔船的登记资料,弄清船的来历,然后再付款后并与原船主办理过户手续。(胡后波)

  (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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