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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赢开发商 南京市首例“封阳台”案业主获全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6:03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申请未果自封阳台

  被起诉的业主之一高先生,两年前购买了一套城东某楼盘的房子,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开发商在附件10《补充协议》第7条中写着:不得封闭阳台。今年拿房后,在《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中也提到了这—点。

  但是业主今年拿房后,对小区二期施工带来的噪音、灰尘十分烦恼,便与其他多位业主一起,向物业递交了封闭阳台的书面申请,但迟迟未得到满意答复。在此情况下,小区多位业主自行安装了无框阳台。

  为打官司做“攀爬试验”

  虽然阳台是业主购买的,但开发商认为,阳台影响到小区的整体外观形象。但业主反对,并表示大家都愿意安装外观一样的阳台,甚至由物业统一安排费用。双方纠纷事件愈演愈烈,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一不做二不休,起诉了签过协议的3位业主。

  但是业主们毫不示弱,请来了委托代理人、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虞兴东律师,并为打官司做了充分的准备:他们向法官提供了实景照片,以证明封闭阳台后的小区比不封闭的小区更加整洁美观。甚至还有业主为此做了“攀爬试验”并录像,录像显示白天通过空调架从一户未封闭的阳台,可以轻易地爬到另一户家中,而物业却没有发现。“不封闭阳台,存在安全隐患!”一位业主说。但律师对此危险行为表示了反对,录像也并未拿上法庭。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9月底,法院判决:业主对自己房屋的阳台享受专属的区分所有权,可以自主使用。而业主封闭阳台使用的材料及样式统一,并未影响小区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他公共利益。原告物管公司与被告是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业主)的关系;而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做出对消赞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双方签署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物业服务协议》、《装修管理协议》,均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对其中限制被告权益的条款未尽提醒义务,而该条款排除了被告对自家阳台享有的主要权利。因此,其中关于不得封闭阳台及封闭阳台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无效。

  权属纠纷大量出现

  “这个案子事情虽小,但意义很大。当时最大的悬念就是:《物权法》尚未出台,封不封阳台业主是否说了算?这在现有的法律上存在空白点。但本案的法官灵活运用《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保护了业主的权利。”虞兴东律师表示。

  据了解,建筑物权属不明确而导致的法律纠纷,近年来数量不断上升,目前已经超过了对房屋质量问题的起诉。《物权法》出台一再延期,也是因为其牵涉面繁多,并对公民权益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出台之前,对阳台:停车位、屋顶等特殊地带的使用还存在很多争论。

  为此虞律师提醒道:“虽然本案业主胜诉了,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小区业主都可以随意封闭自家阳台。”他建议业主在买房之初就要留心,看看开发商有没有将这一点列在协议中,如果开发商很清晰明确地对此加以提醒,业主也签下协议,再封闭阳台就会比较麻烦。此外,业主之间不统一安装而造成外观影响的,也难以得到仲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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