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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应聘教师错填信息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0:27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于翔 刘志敏】 外地一所大学的女日语硕士研究生,在应聘本市一所高校的教师时,在未取得“日语一级、英语六级、计算机二级证书”的情况下,却在《调入人员申请表》中填写自己具有上述等级。但当其到本市高校报到时,因拿不出“三证”,致该学校作出了不予接收的决定。事发后,女硕士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学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及履行合同后的可得利益共5.7万余元。日前,这起本市首例应聘教师错填信息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法院查明,原告系外地某大学2005年应届硕士毕业生。2004年11月,原告在日本留学期间,在人才招聘网上看到被告招聘日语教师的信息后,遂给被告寄去个人简历及求职信。被告在2005年3月安排原告试讲。原告试讲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如接到通知,在体检、签协议时需携带本人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相关证件,并让原告填写了该学校的《调入人员申请表》。在该表的最后写有“此表由本人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原告在申请表中外语水平一栏里填写“日语一级”,在第二外语一栏里填写“大学英语六级”,在计算机水平一栏里填写“二级”。被告单位考虑,由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在毕业之前,因此允许应聘人员在欠证的情况下签署就业协议,但报到时一定要提供相关的证书。为此被告依据原告的试讲情况及原告本人填写的《调入人员申请表》,在2005年3月与原告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在该协议备注中约定,凡学校接受的应届毕业生均享受学校规定待遇;英语通过六级;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持有全国认可的派遣证;在学校体检合格。

  原告在就业协议上签字后,于同年3月交给被告保证金1000元。2005年7月1日原告从外地某大学的“日语语言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同年7月14日下午,原告到被告处报到。被告先为其安排了食宿,并为其开具了“办理落户手续”。7月15日,原告持“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及报到证”办理报到手续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日语一级、英语六级、计算机二级证书,原告因无“三证”而不能提供。为此,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是否录用需被告单位引进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同日,原告为被告写了书面说明,在说明中原告对其在申请表中填写了“日语一级和英语六级”,承认是自己失误。2005年9月7日,经被告单位引进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予接收原告。

  2005年12月,原告向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该委员会于2006年1月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不按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及履行合同后的可得利益共5.7万余元。

  被告方表示,原告应对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应以社会公认的证书为依据。被告是依原告填写的申请表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且双方在就业协议中已约定原告要通过英语六级,原告在报到时无法提供社会公认的资格证书,因此造成协议不能履行,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两审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主审本案的北辰区法院法官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涉及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告在诉讼中,一直主张在双方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前,被告未告知其必须具有“争议的三证”。但事实上,在被告安排原告试讲后,原告在填写《调入人员申请表》时,就应知道被告单位对此是有要求的。在双方合同(就业协议书)约定中,有“英语通过六级”的内容。因原告报到时不能提供英语六级等证书,致使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产生纠纷的原因系原告在求职及履行就业协议中,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使双方的聘用合同未能履行,原告自己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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