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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城市”绝不可“想卖就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0:33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武汉市民政局传出消息,为拓宽地名管理经费渠道,武汉市拟实行地名有偿命名,范围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在内,中标企业可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

  (《湖北日报》10月19日报道)

  这样的做法,在很多地方是有先例的,地方收效如何?

  《郑州晚报》9月18日报道说,河南省许昌市成立经营城市办公室后,掀起一股“经营城市”热潮,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每条公交线路上至少有3个以上的站名是以小诊所、小门面名称来命名的,外来乘车人根本找不着北;在2路公交车的站牌上,第一个站点标了两次:一为许昌学院,一为某小学;第二个站点标注了3次,站名分别为市政府调干楼、许昌迎宾馆和许昌山花公司(北厂)……

  又如,《齐鲁晚报》9月8日报道说,在一次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对道路命名和公交站牌商业化强烈质疑———“企业的生命和地名的生命无法相比,企业变化了,以企业命名的道路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济南的小鸭路、轻骑路就是典型的例子。”

  其实,武汉市自己也是有过教训的。上世纪90年代,该市曾拍卖过3条道路的冠名权。由于一处道路的命名不规范引发争议,武汉市停止了有偿命名的工作。

  伤口在别人身上,自己虽然肉体不痛,但也应该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况且,自己也曾经受伤,难道那么容易好了伤疤忘了痛吗?或许,有人会说,武汉已经列了许多条条框框,设置了命名的诸多前提。但是,一个最大的前提却被忽视了———公用设施本姓“公”,你硬要让它姓“私”,这里面的矛盾怎么能调和呢?况且,动用姓“公”的东西,你问过公众没有?公众同意没有?

  目前,许多地方在“经营城市”时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经营”直奔“钱”去,对公共资源“想卖就卖”。广告设置权、街道冠名权、站牌冠名权、绿地认养权、古树领养权、特殊车牌号码使用权……还有什么没卖呢?对收废旧也“统一管理”,对踩三轮的也设置“准入门槛”,这也是在卖“收废旧权”、“踩三轮权”!都说权力来自人民,但我不知道,公众什么时候授予过他们这种“想卖就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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