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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协议”安全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0:34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日前,南京江宁区秣陵初级中学安排初三学生晚上留在教室上3个小时的晚自习,还要学生家长签订一份“安全协议”,写明家长是自愿让孩子上晚自习的,如果学生晚自习结束回家途中发生任何意外,学校概不负责。

  (《金陵晚报》 10月20日报道)

  学生因学校补课晚回家发生意外,学校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安全协议”看似是为了孩子们的安全考虑,实际上却有“转嫁责任”的嫌疑。

  对于学生路途上的闪失,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如果正常上课期间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人身损伤事故,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可这是“家长自愿让孩子上晚自习”的霸王条款将学生强留下来的。显然,此举违反了教育部门“不允许补课”的规定,学校的做法首先就错了,这时学生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学校无疑难脱干系。

  同时从法律上讲,协议有效与否首先看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学校的这个“安全协议”潜台词就是“家长不签字孩子不得上晚自习”。为了让孩子不掉队,家长还有选择余地吗?被迫在协议上签字,这还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还有,这种“安全协议”是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看来,学校的“概不负责”也就是自欺欺人了。

  一纸“安全协议”,说白了无非就是想把“安全”留给自己,把责任全强推给家长。可别忘了,学校本身是教育机构,若不从管理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只会让家长对学校的声誉和可信度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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