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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商品房预售八种行为不得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1:32 现代快报

  □快报常州电(记者 韩琦) 近日,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代理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8种行为不得有。

  这8种行为中最主要的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以定房、定号、内部认购等)形式收取预定房款及其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信息)的行为;在预(销)售商品房过程中
未按有关规定将需公示的资料在售楼场所公示的行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擅自改变经过公示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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