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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次明确死刑二审保护证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2:27 重庆晚报

  死刑二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并称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阶段有严刑逼供,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时,依辩护律师申请,法庭可传唤该案经办民警出庭,就是否对被告与证人口供有被刑讯逼供的嫌疑当庭对质。近日,四川省出台并施行《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这是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证人保护问题作出要求。

  《意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干扰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有人对证人、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甚至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经济方面,证人和鉴定人因出庭作证产生必要费用,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误工费。而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随意作证或者作伪证的证人及鉴定人,不予补偿。据华西都市报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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