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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将建统一新体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2:46 海峡都市报

  N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讯 司法部决定,从10月起至今年年底,将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有学者认为,这次执法大检查的根本目的,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新体制。

  新体制酝酿了8年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从8年前就开始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赋予了司法部。

  据霍宪丹介绍,建国以来,为了满足侦查工作和打击罪犯的需求,我国逐步建立起一批以刑事侦查为主的鉴定机构,大多设在侦查机关。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加强民主和健全法制的需要,又陆续在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和高校、科研机构内设立了一批法医、物证等鉴定机构。

  这些机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由于长期实行超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加之受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政法机关之间在司法鉴定制度安排上,还缺少必要和合理的分工和制约。

  另外,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与鉴定职能不分,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应有的客观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缺乏应有的中立地位和独立性。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见不鲜。全国统一的管理体制始终没能建立,司法鉴定活动缺乏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和统一要求。

  借鉴两大法系经验

  霍宪丹介绍说,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5方面:统一的鉴定主管部门和适用范围;统一的准入管理;统一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统一的职业伦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体系;统一的违规处罚管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要求。

  “去年新闻媒体评出的十大案件,有三件与司法鉴定直接有关。”霍宪丹说,譬如佘祥林案,就是一个司法鉴定问题,按常规应鉴定尸体。对一个案件来说,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确认案件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法律。而确认案件事实,很多地方离不开司法鉴定。

  北大法学院一名教授告诉记者,司法鉴定新体制,明显吸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关于司法鉴定体制中的精华。譬如,鉴定机构不依附于任何诉讼参与机关,也无上下级之分,这与英美法系中的鉴定机构中立性相一致。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司法鉴定新体制的一大亮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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