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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本月内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4: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黄旭阳

  在成都市正式公布养老金调整消息后,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该厅和省财政厅已下发《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严格执行调整养老金的标准,并在10月31日前将增加的2005年、2006年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两年一次性上调 与缴费年限挂钩

  调整方式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这次调整为两个年度连续上调,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享受2005年的上调后,2006年在此基础上再次上调。对于2005年7月至今年10月期间新增的养老金,则根据每月新增的实际额予以补发,10月以后,每月将按照增长后的标准发放。”

  调整标准 据悉,全省各市州此次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成都市此次调整标准基本相同(成都相关标准详见本报20日10-11版报道)。

  调整范围 具体而言,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调整的人员为各市州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和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调整的则为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上述人员。

  调整将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2005年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5元加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调节费用,每满一年增加1元;2006年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加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调节费用,每满一年增加1元。

  有关人士表示,在2005年6月30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不享受2005年的养老金调整,在2006年6月30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将不享受2006年的养老金调整。

  原失地农民不在调整范围

  “各地在本次增加养老金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政策,到了退休年龄的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在调整范围。”据介绍,对于市州的调整情况,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列支。

  据介绍,根据此次全省的调整政策,退休、退职人员正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以及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当年度不增加基本养老金。此外,凡此次调整中涉及的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等,以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补发养老金 本月31日前到位

  《通知》要求,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市州应将本级和县(市、区)调整人数、所需资金数额以及资金渠道的解决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确保在10月底前将补发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此外,省劳动保障厅还要求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清欠工作,不得发生挪用等,一经发现坚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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