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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新失地农民须参加养老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4:3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宝鸡讯(记者谢正罡)10月18日,宝鸡市政府出台了包括规范低保政策等在内的4个文件,从政策层面进一步保障了低收入人群的生存生活问题。

  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18日出台的《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统一征地后,人均
拥有耕地不足0.3亩的“城中村”人员为“失地农民”,其中又分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为保证这些人群老有所养,社会保障部门拟出了几种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投。

  按规定,新失地农民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缴费所需资金由政府补助40%,个人和村组承担60%,具体又按不同年龄段分别缴纳5-17.5年保险费后,开始领取每月260元的养老金。

  已失地农民也可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分为三个档次,保障标准分别为220、240、260元/月,其中如果一次性交清费用,政府财政按45%给予补助,而分次分年缴纳的,财政补助40%。

  农村五保户住院费用全额救助

  《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无工作、无住房、无劳动能力)”对象,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额救助;低保户单次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000元的部分,政府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3万元,年度累积封顶5万元;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单次个人承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部分,政府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3万元,年度累积封顶5万元,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未成年人)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万元的部分,政府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3万元。

  10类情况不得申领低保

  日前,本报报道了宝鸡市共清理出6000多名不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口”。18日出台的宝政发2006第38号文件明确了低保申请条件:非农户口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但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采取转移、变卖、隐匿等手段,制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假象的”,“家庭饲养宠物等非生活消费的”,“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等10类情况,不得申领低保。

  低保人群中的“重点对象”同时还能享受政府救助,他们分别是“三无(无工作、无住房、无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等,低保家庭子女如考上大学,可享受政府一次性教育资助,数额每年根据当年财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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