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卖火炮可罚1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6:14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近日,我市出台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凡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可处2万到10万元的罚款。 今后我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将由市安监局负责,有效期为2年,区县有效期为1年。烟花爆竹的零售条件包括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无学校、
细则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没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