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他确因救人而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都江堰中兴法庭判决,被救女程凤君一次性补偿陈永家人8000元□陈家将继续为陈永申请“见义勇为”称号,程凤君答应为陈作证 《见义勇为称号被撤》追踪 为救同事,34岁的崇州男子陈永被河水吞噬了。事后,当地政府追封陈永“见义勇
告状缘起 被救女拒为“见义勇为”作证 2005年7月23日下午6时许,四川创跃旅游保健度假有限公司员工程凤君、吴冬霞、施丽、陈永等人来到崇州市街子镇味江河里嬉水享受河水的清凉。当程凤君朝河中间走去时,不慎溺水。陈永见状急忙游过去施救,将程凤君往岸边推。吴冬霞、施丽的大声呼救,引来“创跃”保安,保安拉起已被陈永推到浅水处的程凤君,等保安再去拉陈永时,已不见他的踪影。今年5月,陈永尸体才被发现。 今年5月31日,陈永被崇州市综治委追封见义勇为称号。仅过一个月,这一称号就被崇州市政府撤销了。理由是“申报程序不合法”。陈永父母忍着悲痛,四处打听当初被儿子救起的程凤君的下落,希望她出面证明陈永当时救人的事实。但陈永父母先后9次和程凤君交涉后,均遭拒绝。不得已,陈永家人将程凤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程凤君出面为陈永救人行为作证,并要求程凤君补偿5万元。 法院判决获救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月16日,都江堰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此案中,陈永和程凤君一起去游泳而且只是普通同事关系,陈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其次,陈因下水救程而被淹死,救人和被淹死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陈永的死亡完全是一场意外,陈、程都没有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程凤君的给付能力、当地平均生活状况等客观实际,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8000元补偿金。 据悉,陈永家属下一步将继续为陈永申请“见义勇为”的称号,程凤君也初步答应自己将出面为陈的救人事迹作证,帮陈永家人摆脱困境。 新闻延伸 央视“另类”看待见义勇为 近日,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制报道》对此事件给予了密切关注。央视报道称,当时,程凤君始终不愿正面回应陈永是否救过她,而事发当天与陈永一起游泳的同事也在事发之后没有多久,都先后与创跃公司解除合约而不知去向。陈永的家人因此陷入困境。如果陈勇的同事们都躲着不出来作证,陈永就很难被认定是见义勇为,那么劳动部门对于陈永工伤的申请将不予认定,陈永生前所在的单位创跃公司也就不用为此拿出几万元的赔偿,这也就意味着陈永因救人而死,他的家人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和心理安慰。 记者宋永坤(短信代码:42661003) (请图片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