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禁收促销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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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9:17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0月21日讯(记者陈新坦徐江)从下月15日起,岛城所有商场超市将不得对供应商以节庆、店庆等名义收取促销服务费。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近日联合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规将在下月15日正式实施。《办法》对6类收费进行封杀,违规者最高可处罚3万元。 据了解,商场、超市对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和“促销服务费”已是惯例,不少供
此外,记者调查了解,虽然通常商场、超市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货款期为半个月到一个月左右,但实际上供货商的货款被拖欠两三个月也是很普遍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半年。对此,《办法》规定,商场货款结算期限不能超过60天。编辑:栾晓磊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