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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滚出的债权转让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2:2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按照有关规定:“民间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5%,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不合法的。

  本报济宁10月22日讯转让债权原本无可厚非,但发生在杨某、济宁某餐饮娱乐城和陈某之间的一次债权转让却使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20日,记者从济宁市中区检察院了解到,杨某于2000年1月和5月,分四次借给餐饮娱乐城现金共计5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按5%计算。两个月到期后,餐饮娱乐城按月息5%计算了利息,部分利息记入本金,又按月息5%计算复利。截至2001年12月31日,累计利息已达到74.3万元。其间杨某分多次领走利息共计30.1万元,剩余的利息44.2万元加上初始本金50万元,共94.2万元。2002年1月,债权人杨某将这部分债权转让给陈某,转让时该餐饮娱乐城的法人代表在债权转让证明上签字。之后,陈某要求餐饮娱乐城偿还借款94.2万元时,却被以债权转让无效为由拒绝。

  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近日陈某打算将餐饮娱乐城告上法庭。当陈某来到检察院请求立案时,检察官发现,三方签订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是无效的。在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然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债权转让的94.2万元,是在杨某借给济宁某餐饮娱乐城初始本金50万元的基础上,通过高息复利滚存取得的。违反了有关法规中规定的“民间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且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其利息超出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检察官解释,杨某和餐饮娱乐城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5%,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且复利滚存。因此根据约定无效的利率计算出的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是不合法的,即杨某和餐饮娱乐城之间的借款协议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债权转让的94.2万元中部分违法,从而导致杨某和陈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记 者 贾红梅  通讯员 王根泉 杨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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