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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搞末位淘汰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2:27 重庆晨报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表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

  本报北京22日消息近年来,将“末位淘汰制”写入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说,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不合法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程久余律师说,在众多因末位淘汰制引起的争议中,多数是这样的情况:在合同没有达到终止条件时,企业根据内部的淘汰制度提前与处于末位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他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便决定。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理由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并不合法。

  程久余律师认为,企业的内部规范效力绝对不会高过国家法律法规。一旦内部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发生矛盾,内部规范失效,这也是司法解释(二)所强调的一点。合同约定末位淘汰不合法北京市祥琦律师事务所左祥琦律师说:“我们必须明确一个概念,处于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在10个劳动者的竞争中,可能10个人都胜任工作,但总有一个人处于末位;可能10个人都不胜任,即使处于第一名也不符合工作要求。所以在劳动合同中,单位没有权力根据其他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这个劳动者是否终止合同,这样的约定本身就不合法。”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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