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招残疾人 须缴就业保障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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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2:49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陈永君 为您报道“凡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者须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保障金金额=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兰州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额。拒缴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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