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如何才能杜绝“临时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3:00 舜网-济南时报

  彭兴庭

  陈建新,温州科技馆原筹备办主任,他利用“筹备办”这个临时机构大做文章,耗费公款3700多万元购买了一大堆科技“废品”。近日,陈建新因贪污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北京大学李成言教授认为,过多的临时机构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0月21日新华社)。

  临时机构之所以多、滥,甚至成了腐败的温床,首先,就在于准入、退出机制的非规范化。在我国,无论哪一个层级的临时机构,绝大多数都没有组织法约束。以《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为例,对于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条件、职权、组织以及与常设机构的关系、撤销等,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涉及。

  法治,是管理临时机构的第一步。无论是临时机构的设立、终结或撤销,还是升格为常设机构,都必须经合法程序并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为了解决临时机构在任务已经完成后仍然长期“非法”存在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采用了一种被称为“日落立法”的办法来杜绝临时机构的衙门化,如果立法机关无所作为,临时机构到规定期限将自动撤销。

  西方国家要设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着特别严格的程序:先是由有关部门、专家委员会提出报告,接着行政会议讨论,最后才能拍板,而且,除了一些紧迫性较强的临时机构外,大多数都需要议院批准才可以任命。

  由此可见,要控制临时机构的自我膨胀,要杜绝“临时腐败”的发生,除了法治、程序,还需要民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