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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致残顾客 单位赔偿1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3:09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报道 在一娱乐场所消费时,刘某和张某产生纠纷,刘某叫来娱乐场所内的服务员王某,二人一同将张某打成重伤后,服务员王某逃之夭夭。在公诉机关起诉刘某的同时,受害人张某将该娱乐场所以刑事附带民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3月22日凌晨4时,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的张某与朋友在兰州一家量贩KTV唱
歌娱乐时,与刘某因互相碰撞而发生口角后打了起来。刘某一气之下叫来在该店当服务生的王某等人,冲进张某所在的包房,对张某拳打脚踢,并用啤酒瓶击打张某的头部等部位。案发后,王某逃跑,一直没有归案。

  张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四级伤残。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向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同时要求该娱乐场所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城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娱乐场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连带责任,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刘某和娱乐场所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剀萨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袆。

  记者:本案中,法院为何要判决娱乐场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本案中的娱乐场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员工与第三人刘某一起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本案中,在娱乐场所进行赔偿后,能否向被告人刘某追偿?

  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记者:员工打伤人后逃跑,娱乐场所为何承担责任?

  律师: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在这种情况下,要是员工王某归案,他除了负刑事责任外,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在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逃跑的员工归案后,娱乐场所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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