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一车主被判赔2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4:17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电汽车没动,过路人却撞死了,这种事情让浙江省玉环县的车主李强给碰上了。玉环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意外死亡事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车主李强承担5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近20万元。 今年7月24日下午,浙江省玉环县的李强来到玉环县某汽配公司拉货,为赶时间,他将车停在了公司旁边的一个下坡路口。李强离开不久,玉环县61岁的老太翁采花在上班途中
8月30日,翁采花的家属将李强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近40万元。 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查实:翁采花当天从李强车子停放的斜坡路段经过时,因为坡度较陡,而自己行走速度过快,一时失去平衡摔向了李强停放着的车辆尾部,头部撞车后又因惯性作用仰倒在地,造成颅脑急性损伤。 法院认定,李强在路口停车妨碍了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老太太的死跟她自己走路速度过快也有一定关系,原被告应该各自承担一半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