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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预收物管费?法庭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5: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一业主叫板房市“潜规则”,一审被驳回后递交上诉状

  “不预缴3个月物管费,你就不能拿新居钥匙。”业主周先生为此和开发商“较劲”。近日,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但周先生“要求开发商交钥匙”及“潜规则违约”的诉求被驳回。昨日,周委托律师递交了上诉状,要求开发商立即无条件交付房屋钥匙,并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234942.2元。

  业主起诉

  交房强收物管费

  周先生今年64岁,是杭州某机关的退休干部。2003年4月29日,周以女儿张晓艳的名义与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渝亚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花了743488元,买下了渝中区五一路帝都广场B塔19-4房屋一套,首付房款30%。根据合同规定,该套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

  2004年初,周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同年9月2日,周到售房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我当时就发现有两大问题,一是他们要求我直接和物管公司办交接;二是物管费每平方米高达3.2元,必须预缴3个月才能拿钥匙。”周称,他是在开发商处买的房子,应在开发商处办交接;物管费比当初售房时承诺的每平方米1.5元高了许多,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周没能拿到新居钥匙。

  一审判决

  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2年多来,周先生往返杭州和重庆11次,仅有据可查的机票和住宿费就近6万元。由于周拒绝向“不缴物管费,不交钥匙”的潜规则妥协,双方始终未能达成谅解。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效,周委托重庆市消委维权律师贺天强递交了诉状,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确认开发商单方违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34942.2元。

  10月8日,渝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合同有效,开发商迟延交房,承担违约金13382元;因业主举证不充分,驳回其有关“潜规则”的诉求。承办法官称,现有证据不能说明周先生接到通知后前往收楼的事实,因而“不交物管费就不交钥匙”的问题就无从谈起。

  原告代理人

  这是一个“公益”官司

  昨日下午,记者在九龙坡、大渡口等地几家房地产公司了解到,新房交接时,他们大多采取预缴3月物管费再给钥匙的模式。一物管公司负责人解释,他们从开发商处把房屋接过来,需立即着手管理,安保、卫生、绿化都需要经费,“我们只是预收,并不是白收和强要。”

  截至记者发稿时,周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法院已受理了他的上诉状,不日将开庭审理。周的代理人贺律师称,从某种意义上讲,周先生打的是一个公益官司,“他的矛头不仅是针对某一家房地产公司,而是所有的开发商,讨要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徐建

  相关案例

  新华网福州频道5月27日一篇署名文章,介绍了一起与周先生遭遇相似的案例———

  福建省龙岩市一房地产公司不按时交房,且要求业主先交物业管理费再拿房屋钥匙和房产证。日前,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判该公司违约,并向业主给付逾期交房补偿费2.2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称,根据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指具备资质管理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公司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无法律依据。如无不可抗力,延迟交房属违约行为。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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