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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标“无公害”罚你“有公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6:5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姚长寿)未经认证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名义进行宣传或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商(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昨日,记者从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启动仪式上获悉,《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使用违禁添加剂要遭罚款

  据成都市农委副主任柯建国介绍,这个《条例》用法规的方式加大了对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监测等全部环节的监管。《条例》明确,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或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废气,或者倾倒、埋填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者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许可的,以及法律法规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化肥、兽药、饲料、添加剂或其他添加物的,农业行政部门将对个体生产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食用农产品包装物或标签、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等级、保质期等,动物产品包装应加封检疫检验标志,未按规定标志内容的将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认证后才能贴“绿色”标志

  《条例》规定,为了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生产安全卫生的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可向法定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经过认证后,可在食用农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标志。假冒、伪造、租赁、买卖食用农产品安全认证书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者未经认证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名义进行宣传或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商(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主办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或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赔。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未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农业部门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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