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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两小时不达标就退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7:58 千华网

  本报讯(首席记者 吕卫国)记者20日获悉,今冬供暖期间,我市将严格按照《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供暖温度的评价、考核标准和采暖费退赔标准。如果热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两小时未达到规定温度标准,供暖企业应退还相应采暖费。

  据介绍,今冬我市采用热电联产、锅炉供暖的热用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6℃;采用余热水供热的热用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5℃。

  如果热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两小时未达到规定温度,供暖企业应该退还相应采暖费。热电联产、锅炉供暖居室内温度在16-13℃(含13℃)之间,余热水供暖居室内温度在15-13℃(含13℃)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33%退还;居室内温度在13-10℃(含10℃)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53%退还;居室内温度低于10℃,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100%退还。热用户可先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暖企业应当在热用户提出要求后的1小时内到达现场。经测试符合退还标准的,供暖企业需要出具认定手续,并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退还相应采暖费或转入热用户下一年采暖费中。若在测温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供暖企业不予测温认定,市民可向市供暖办投诉,市供暖办将组织人员进行测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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