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金言:应该修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8:32 沈阳网-沈阳今报 | |||||||||
背景事件 今报今天报道,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认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应该修改。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
其实早在1951年时“铁老大”就开始在火车票中加入保险费,当时国家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同时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直到1992年铁道部才将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2万元。 一项执行了长达55年之久的强制保险规定,究竟有多少旅客知晓呢?这样的强制收费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这样的强制收费究竟合不合理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以票价为200元和20元的火车票为例,前者保费为3.92元,后者为0.392元,出险后最高保额都是2万元,这种赔付方式显然不合理。这种强加在火车票中的保险也不符合保险准则,连保单都没有,而车票又是不记名的,不知道保险人、不知道保险责任、不知道理赔方式。再加上是强制投保,有违保险法的规定。 相关统计显示,2004年全国铁路完成旅客运输发送量11.176亿人次,完成客票收入592.9亿元。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保费,旅客2004年缴纳保险费为11.858亿元。如此庞大的一笔资金最后究竟流向哪里? 铁路车票包含保险费或许与当时的历史条件有关,但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应该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