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将获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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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1:30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0月24日讯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根据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企业技术创新将获得显著的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
2006年1月1日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经营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记 者 李俊辉 通讯员 李建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