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飞车跨越长城将被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3:17 舜网-济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6号国务院令,公布《长城保护条例》。《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这个《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城上禁止从事七种活动

  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条例第2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同时,条例第28条也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举行活动人数不得超标

  条例规定,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条例同时还明确,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工程建设不得破坏长城

  条例对工程建设中破坏长城的行为作出严厉的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条例强调,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修缮应不改变原状

  条例规定,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条例明确,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