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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试用期”当幌子不行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3:30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0月24日讯(记者 张伟 通讯员张济滨 王宏田)近日,市劳动保障、国税、地税部门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做出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打着“试用期”的幌子,将求职心切的应聘人员当成“短工”来使用,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根据日前出台的新政策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企业改制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同时,从事劳务派遣的组织,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接收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按照新政策,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应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一致。此外,为杜绝虚报人数等问题的发生,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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