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试用期”当幌子不行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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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3:30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10月24日讯(记者 张伟 通讯员张济滨 王宏田)近日,市劳动保障、国税、地税部门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做出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打着“试用期”的幌子,将求职心切的应聘人员当成“短工”来使用,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根据日前出台的新政策
同时,从事劳务派遣的组织,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接收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按照新政策,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应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一致。此外,为杜绝虚报人数等问题的发生,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