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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我的书 赔3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5:08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要露滋实习记者王宜墨)认为已在市场上公开发行出售的《黄帝陵简介》一书的所有文字和照片,与自己编著的《千古圣地黄帝陵》一书内容雷同。作者寇云龙将陕西炎黄研究会、陕西省黄陵县黄帝陵管理局、黄陵县祭陵办、中集隆鑫(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00万元的赔偿。昨日,此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剽窃作品获利应负法律责任

  寇云龙是黄陵县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干部,延安干部学院兼职教授,延安炎黄文化研究理事会理事,中国文化发展促进会会员。昨日在法庭上,寇云龙诉称,2001年他在对黄帝文化10余年的潜心研究的基础上编著出版了《千古圣地黄帝陵》一书。2006年5月,他发现在黄陵县黄帝庙院内旅游品市场上有“轩辕黄帝纯银彩色纪念币”套装出售,售价为280元人民币。该套装纪念币一套共四件,分别是纯银纪念币一枚,收藏证书一份,收藏卡号一张和《黄帝陵简介》一册。此纪念币套装上表明制作发行方为中集隆鑫(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炎黄研究会,黄陵县黄帝陵管理局和黄陵县祭陵办四家单位。

  寇云龙认为发行纪念币套装中的《黄帝陵简介》一书中的70多页4万多字的内容及100幅摄影作品,都与《千古圣地黄帝陵》一书完全雷同,从编排到版式甚至标点符号都是原样照搬。《黄帝陵简介》一书既无书号又无出版社,印刷装订粗制滥造,给自己的精神造成极大损害。特别是该书与银币配套销售,每套售价高达280元,并发行5万套,使被告获取了巨额的利益。

  寇云龙认为,四被告剽窃其作品,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被告作为纪念币的发行方,在没有与自己协商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剽窃原告作品,获利巨大,依法应承担著作侵权的法律责任。寇云龙为此提出了索赔300万元损失费。

  被告:原告提交的证据属非法出版物

  昨日法庭上,除陕西炎黄研究会未到庭外,其他三被告均到庭。针对寇云龙的起诉,黄帝陵管理局辩称,黄帝陵管理局从未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其名义编撰、印制、发行“轩辕黄帝纯银彩色纪念币”所随币附赠的《黄帝陵简介》一书,对《黄帝陵简介》一书编撰、印制、发行黄帝陵管理局并不知情,故不存在答辩人侵犯著作权的事实。

  此外,黄帝陵管理局还指出,他们到《千古圣地黄帝陵》一书所载明的印制单位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印刷该书时并未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进行印刷,根本就没有出版单位所应出具的印刷合同、委托书、发排单、付印单。寇云龙所提交的证据《千古圣地黄帝陵》一书,属于非法出版物。

  黄帝陵管理局和黄陵县祭陵办认为,他们根本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著作权的事实和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因为寇云龙所提交的证据属非法出版物,不具备证据能力。他们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断,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昨日下午,经过三个多小时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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