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长城上禁止从事七种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5:42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长城保护条例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画、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

  长城修缮不改原状

  条例明确,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不得拆除、迁移长城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条例强调,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服务项目应符合保护规划

  条例同时还明确,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条例规定,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保护标志不得损坏长城

  条例明确规定,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

  长城保护听取专家意见

  “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明确政府职责

  根据条例,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