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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纵横:山东省威海市发生的“扑朔迷离交通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7:1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0月25日消息(记者 张磊)2006年10月5号,王厚山离开家来到山东省威海市威石公路东于家村路段。他告诉记者:每到清明节和10月5号这天他都会来这里,因为这里是他的儿子遇难的地方。

  王厚山是铁道部第二十局集团公司的职工。2004年10月5日,他接到来自老家山东省威海市一个朋友的电话,朋友说:王厚山唯一的孩子,24岁的王建,驾驶小轿车在威海市因
车祸死亡。这个消息对年过50的王厚山来说无疑是晴天劈雳。

  在事发现场,王厚山说着说着,触景生情,不禁失声痛哭。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威海市东于家村的目击者孔祥彩、宋修学,以及其他很多村民至今记忆犹心。村民孔祥彩:2004年10月5号晚,她骑车回家,快到村口时,看到一辆大货车从她身边飞速超了过去。大货车没有跑多远,突然向西拐弯。孔祥彩感到很奇怪,为什么还没到公路出口,货车就拐弯了呢?紧接着孔祥彩看见大货车冲上了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和一个小轿车撞上,小轿车起火了。

  事故发生后,东于家村村民宋明德正开车经过这里。宋明德提供的亲笔证词中这样写着:“停车后我立即给110打电话报警。当时看见从大货车上下来两个人。我问他们怎么撞的,他们说车飞过去了。我还看见有解放军救火。”

  宋明德的证词得到了其他几位目击者的证实。驻当地某部队连指导员开金波、战士吴昭雷、周国家证实:事故发生后,全连紧急集合,拿着水盆跑步去救火。战士们问刚从大货车上下来的人,正在着火的小轿车里有没有人,大货车上的人说:不知道。后来,火越烧越大,根本无法扑灭。15分钟后,部队撤离,直到这时,交警、消防车、救护车都还没有来。

  晚上8点左右,事故中死者王建的表妹孙海超赶到现场,围观的村民们告诉她,轿车内的司机已经死亡。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民警于旭东正在这里进行现场勘察。

  经过交警的检查、勘测,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也许就此尘埃落定。但令人奇怪的事情发生了。2004年11月12号,威海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分局第三大队开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让这起交通事故再起波澜。

  编号为第200410317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是:王建驾驶的鲁K66946小型客车,车辆发生侧滑,越过中间隔离带驶入对行车道,与袁勇强驾驶的K15670轻型货车对行相撞,造成王建死亡,袁勇强及轻型货车乘车人共4人受伤,两车报废。王建应负事故全部的责任。

  在事故现场勘测的交警于旭东,明明表示这次事故是两车同向行驶,责任完全在大货车,王建没有任何责任,而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作出了与勘测时完全相反的结论。面对这份认定书,王厚山夫妇感到非常困惑:两车到底是同向行驶还是逆向行驶,责任到底是谁的。为弄清儿子的死因,他们来到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但在三大队办公室却遭遇了野蛮的“接待”。

  交警于旭东殴打来访群众的事情发生后,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原大队长杨建清亲自登门道歉。

  杨建清对王厚山夫妇说:我一直不相信我们的警察会打人,但这次的确是打人了。我向你们道歉。

  王厚山后来看到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2004年10月8日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上面清楚地写着王建的死亡原因是烧焦致死。检验人:郭智敏。王厚山认为:这个结论意味着车辆碰撞并不是王建死亡的全部原因。如果事发当时,货车司机袁勇强等人能及时抢救王建,或者告诉在场的村民和解放军战士轿车内有人,王建也许还能活下来。

  那么,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开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底是依据什么作出来的呢?

  据记者了解,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经过法定的勘测、取证,并听取证人证词作出的。记者翻阅了2004年10月5号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交通事故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记录人是于旭东。被询问人是自称在现场亲眼看到这起事故的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李保华、成玉朋。询问笔录显示,两人都说见到死者王建所驾驶的鲁K66946轿车是灰色桑塔纳,并看到轿车越过中间隔离带驶入对行车道,与货车相撞。尤其李保华在证言中6次重复小轿车是桑塔纳。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一证词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示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中明确写明:编号为鲁K66946轿车的发证日期是2004年4月26号。车身颜色是黑色,车辆品牌是东风雪铁龙。

  显然,王建驾驶的轿车既不是李保华、成玉朋所看到的灰色,也不是桑塔纳轿车。这就说明自称是现场目击人的李保华、成玉朋有做伪证的嫌疑。

  另外,从通讯公司2004年10月5号事发当天的手机通讯收费单显示:东于家村村民宋明德、解放军战士周国家,还有李保华都先后报警。宋明德的报警时间是17点57分19秒;周国家的报警时间是17点58分24秒;而李保华的报警时间是17点59分18秒。

  针对这个通话时间记录,死者王建的父亲王厚山提出疑问:谁都知道报警早的人更能了解真相,而交警能从有关途径找到报警人,为什么不找第一、第二报警人了解情况,而单单找第三报警人李保华。

  为尽快搞清事情的真相,王厚山请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而司法鉴定所在事故现场通过摄像、测量等勘测手段得出的鉴定结果与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很大的出入。

  死者王建的父亲王厚山认为:道路牙子上有两处金属擦痕,一处是钢铁刮擦痕,一处是铝质刮擦痕。两台事故车辆,“五十零”(货车)是铁质轮圈,“雪铁龙——爱丽舍”是铝质轮圈。

  恒源司鉴所[2004]痕检字第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为:现场的四条压擦痕基本平行,且第一条和第四条压擦痕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两台事故车辆任意一辆四轮车形成的四边型对角线的长度。根据以上数据分析,现场的四条压擦痕是属两辆车辆所留下的痕迹。

  这就是说在事故发生时,两辆车都越过了隔离带,否则隔离带上不可能存在两辆车的压擦痕迹。按照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说法:王建驾车单方越过隔离带驶入对行车道,与袁勇强驾驶货车相撞。若果真如此,那么隔离带上为什么却会出现两辆车的压擦痕迹呢?

  面对两份认定结论截然相反的文件,无论是死者家属王厚山还是货车司机袁勇强互不认帐。而且货车司机袁勇强还要求王厚山依据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开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他的损失。最后双方上了法庭。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认为:问题关键在于到底谁是事故的责任者。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重新进行事故鉴定。2005年7月,公安部拿出了鉴定结果。

  鉴定负责人公安部鉴定中心助理研究员梁永利说:他们在鉴定过程中查阅了威海市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卷宗、法院审理卷宗以及相关录像、文字等材料,并在威海交警部门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勘测。检验两辆车的损伤部位形态。经过相互对比得出同向行驶的结论。用物理学、数学和痕迹学的原理比对两车被撞部位留下的形态,只能得出大车首先撞击小车的结论。

  编号为(2005)公物证鉴字20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证检验意见书》最后的检验意见是:“在同向行驶的条件下,鲁K15670轻型货车撞击鲁K66946小型客车可以形成各自车体上的损坏痕迹。而鲁K66946小型客车车体上未检见可以形成鲁K15670轻型货车左前轮轮毂处V型痕迹的部位。”

  公安部的检验意见书的结论是:在同向行驶的条件下,大车撞击小车才可以形成各自车体上的损坏痕迹。这个结论与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完全相反。

  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办公室的苗警官认为:现在虽然有了公安部鉴定中心的事故检验认定,但判决结果要看法院以谁的鉴定为准。

  现在这起交通事故共有威海市交巡警三大队、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3份鉴定结论。那么到底哪一个结论更有法律采信的价值呢?

  威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国辉表示:交警部门虽然属于国家职能部门,但他的事故认定从法律上讲,与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一样,都是普通的民事诉讼证据。公安部的结论是法院委托鉴定的,属于第三方结论。按照最高民事诉讼规则,对这个鉴定结论如果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它,你就不能轻易认定这个鉴定结论无效,就应当被采信。

  这起交通事故,至今还没有一个最后的认定结论。本网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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