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办学门槛降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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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7:15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0月24日讯 (记者卓上雄)几经修改完善的《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已经最后定稿,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口市人大获悉的。 此《办法》将于近期公布,在具体内容上跟此前媒体报道的略有不同。 ———民办幼儿园办学规模要求降低。原规定曾提出,民办幼儿园的基本办学规模
———办学用地政策有微调。原规定提出,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办学用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等多种方式提供;对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新规定修改为: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办学用地,由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专项风险资金标准改由政府定。按原规定,海口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交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并设立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修改后的规定不再保留具体收取标准,而只是明确: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作为专项风险资金;预存资金标准由政府根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作出规定。 ———增加民办学校执行国家教学大纲义务。该《办法》原第十七条只规定,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采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而没有提及国家教学大纲的有关问题。 修改后的该《办法》在这一条当中添加了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还应当执行国家教学大纲的义务要求。 相关链接 海口民办教育机构概况 目前,海口民办教育机构有605所,在校学生62825人。其中民办幼儿园357所,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96%;民办中小学120所,占全市中小学总数的24%;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7所,占全市同类学校总数的81%;各类教育培训机构111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