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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祸扯出四个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7:54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因为弄不清谁才是真正的车主,导致受伤者无法及时得到赔偿。秦淮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案件。

  车未过户 肇事者不肯赔

  李女士诉称,2006年1月的一天,她骑自行车沿着长乐路由西向东准备回家。在过一
个路口时,被行车人张林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林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女士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后,李女士一直与张林协商赔偿问题,但张林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赔偿。无奈之下,李女士把张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3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林说,肇事车辆是事发前一个月,他从自己的朋友徐清处购买的,钱已经付了,但未办过户。

  法院查出3拒赔“车主”

  据此,法院找到了徐清,追加其为第二被告。可谁知徐清大呼冤枉,他说车子虽然是自己卖给张林的,但该车辆的登记车主是某汽车修理厂。徐清说,自己2005年买车时,为了省钱,就没有办过户手续。

  法院第二次追加了汽修厂为第三被告。

  可谁知在由谁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的问题上,三位“车主”却打起了“太极拳”,都说自己不是车主,发生的车祸与自己无关,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摆平”争议

  就在事情陷入僵局,赔偿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第二被告徐清突然说,自己今年初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可以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据此,法院又第三次追加了某保险公司作为第四被告。经过了三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了原告李女士的全部损失。

  法官:不过户,车主要赔

  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虽然本案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李女士进行了赔偿,但另外三位被告的行为仍然是不可取的。车辆进行了转让,就应该立即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车辆又未办理保险或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投保的限额,那么即使是新车主的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原车主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秦法 蒋云波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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