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亟待建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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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7:57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和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与《公约》相比,我国有关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小差距。关于建立我国与《公约》衔接的反贪追赃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法律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24日在此间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
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执行另一国的没收令,不以生效判决为前提。但是,要实现腐败资产的返还,则必须存在请求国的生效判决。“而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中未建立缺席审判制度,这意味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国外的情况下,我国不可能进行审判。”郭永运坦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也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在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能够追回资产、保护国家利益,同时又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应有诉讼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