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种重大病可提取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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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8:13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0月24日讯(记者陈修华)记者今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日前本市正式出台新规定,今后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2006年3月14日后患上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据介绍,为了帮助更多市民改善医疗条件,能看得起病,规定今后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2006年3月14日后患规定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
根据要求,在提取公积金时,须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必须盖医院公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记者了解到,目前经向市卫生主管部门核实,青岛辖区范围内二级以上或达到二级以上规模的医院(不含二级)共18家,包括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院、青岛市人民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胶州医院、解放军四○一医院、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市中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传染病医院、青岛市肿瘤医院、青岛眼科医院、青岛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市胸科医院、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万杰医院。 另外,根据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提取到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