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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藏猫腻业主受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8:19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商报热线2813442报道(桂筠魏静)签订装修合同时称是例行公事,签订合同后就收取业主违约金。近日,省城的张先生投诉家装公司合同里藏猫腻。

  据张先生介绍,他在跟家装公司签订合同时发现有这样一项条款:对施工项目提出更改或撤销,视为部分违约,须向家装公司支付减项金额20%的违约金。当时他就对此提出疑问,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却解释说“这是例行公事,放心签吧”,张先生于是就放心签了合
同。但在实际装修过程中,张先生觉得原设计中有不合理的地方,提出将衣柜从南墙移到北墙,书架从东边移到西边。让他没想到的是,虽然是简单的改动,家装公司却要收取他近千元的“减项费”。

  消协法律专业人员李大军认为,装修合同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对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定做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条款,消费者在与装修公司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定做人有权变更承揽项目,也有权解除合同。装修公司在装修合同中规定“对施工项目提出更改或撤销,视为部分违约,须向家装公司支付减项金额20%的违约金”,限制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消费者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给装修公司造成了损失,应给予赔偿,比如为此增加了工作量,应由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承担,没有造成损失,消费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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