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上飞车最高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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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0:04 金羊网-新快报 | |||||||||
国务院公布《长城保护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参与保护 据新华社电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6号国务院令,公布《长城保护条例》。《条例》对工程建设中破坏长城的行为作出严厉的规定。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该《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城上禁止七种活动 《条例》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不得穿越长城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 《条例》强调,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办活动人数不得超标 《条例》明确,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同时,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条例》规定,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