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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长城上禁止从事七种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1:27 黑龙江日报

  记者 田雨 刘奕湛

  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
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条例第2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同时,条例第28条也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进行工程建设均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条例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在长城举行活动人数不得超指标

  条例规定,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同时还明确,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条例规定,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条例同时规定,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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