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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1:14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赵颖报道:“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会议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中作出规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使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

  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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