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禁止学校员工对未成年人体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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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7: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王娅妮)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学校员工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 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尽管不少学校在各自的校规中规定不准体罚学生,但“老师打学生”的现象仍不时见诸报端,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教育工作者表示,一些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会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自信心,从而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 这一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9月新修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同时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