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鼓励社区就医,“在家住院”也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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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3:58 新华网 | |||||||||
新华社济南10月29日电(记者温浩江)济南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日前出台新政策,从明年4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在家住院”,并且同样享受医保待遇。 据介绍,凡是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以及其他病情符合住院条件
根据规定,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长不超过150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最高限定为60元,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结算。 据介绍,新政策还通过降低个人自负比例、取消或降低起付标准等规定对参保人员实行特别优惠,以鼓励参保人员社区就医。 ■链接 9种大病,青岛人可用住房公积金治 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新规,青岛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9种大病的医治。 根据规定,青岛市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9种重病或大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医治。这9种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在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必须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还应提供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按照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规定的9种重病或大病,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提取到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记者刘宝森、徐冰)新华社青岛10月29日专电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