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 可为申请人提供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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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1:22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专为案件执行过程中基本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提供救助。 根据该院制定的《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法院可以向6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实施救助:申请人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权利人,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执行案件申请
《意见》规定,实施救助的前提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困难。 《意见》对执行救助程序作了严格规定,一般先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或不便申请的,由承办法官提请。发放的救助金额,以缓解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困难为准,以不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限。案情特殊或救助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案件一旦有条件执行,可对该案继续执行,并从实际执行款中扣留已发放的救助款金额,补充到执行救助资金账目,超出已发放执行救助款的部分,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给付申请执行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