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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社区矫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2:06 南风窗

  所谓“社区矫正(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式(Institutional Treatment)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它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传统的监狱矫正模式把犯人带出正常的社会而置于异常社会,却希冀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顺利地回归社会,这是一种悖论。社区矫正不仅不阻碍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反而有助于犯罪人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同时也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

  目前,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荼地展开,在欧美国家更是发展迅猛。以美国为例,目前实际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比例,已占所有接受审判人士的3/4,并且有持续扩大之势。在加拿大,联邦惩教系统中,罪犯在监狱服刑与在社区服刑的比例为2:1。在瑞典,1998年刑罚执行系统共有罪犯19400余人,其中有近16000人在社会执行。在日本,近年来大约有3/5受到矫正处遇的罪犯被放在社区,接受缓刑官监督。而在我国港台地区,让大众对社区矫正制度有所了解乃起因于2002年香港艺人谢霆锋因交通肇事一案被法院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的新闻。实际上,我国香港早在1984年就已经通过了《社会服务令》条例,1987年香港政府又规定: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触犯法律可判入狱者,应在12个月内参加不超过24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代替应有的刑罚或作为入狱的附加处分。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张了社区矫正的现实价值,也扩大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应用面。香港“社区服务令”推行的主要理念是让违法犯罪人员在为社区服务的过程中补偿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起到协助矫正违法者的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状况,反映了国家刑事法制建设文明与进步的程度。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从2002年起,我国内地先后在部分省市(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它对于提高对罪犯改造质量,矫正其行为、心理等恶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使其顺利回归、适应、融入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这项在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仍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2004年,重庆市在渝北区、北碚区、涪陵区三区的7个街道(乡、镇)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重庆市被列入第二批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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