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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妻子所涉“国务机要费”案与礼券案有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20:1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3日电 “国务机要费”案今天(3日)侦查终结,检方认定扁妻吴淑珍涉嫌从2002年7月开始到2006年3月为止,以他人付款发票,诈领“国务机要费”中“非机密费”新台币1480万多元。而根据“高检署”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的侦查显示,“国务机要费”案与SOGO百货礼券案的确有关,也证明之前检察官曾益仁的侦办结果可能有问题。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起诉书指出,吴淑珍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间,得知陈
水扁要执行两件“秘密外交”工作,有必要由“国务机要费”支出,但是“非机密费”部分必须检具单据始得申领,竟然基于概括犯意,连续提供其表妹王春娟与友人种村碧君委托其购买SOGO百货、台北101大楼及微风广场礼券时所取得之发票共计31张,金额总计新台币1195.0044万元。

  起诉书表示,这些购买礼券的发票由吴淑珍分次交给陈水扁,然后再转交给“明知该等发票系他人发票”的“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与“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再共同假借职务上的权力与机会,交由“不知情”的“总统府”第三局出纳陈镇慧,前后共分成18次领款。

  起诉书指出,这18次的领款分别为马永成任内6次,计12张共480万元;林德训任内12次,计19张共715万44元,以经办人身份在该等发票空白的买受人栏盖上“总统府”之条戮,粘贴于登载不实之“馈赠”、“招待”支出事由之“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上,马永成与林德训再以“经办单位主管”及“机关首长授权代签人”的身分在该凭证用纸上签名批可,转向“总统府”会计人员申领“国务机要费”。

  起诉书还指出,吴淑珍另一高额消费是2005年6月上旬至蒂芙尼Tiffany中山店购买一只新台币1,327,500元的钻戒,经查其价金中之276,235元是以SOGO百货之商品券支出,而商品券的发票日后有用来申领“国务机要费”,“如果该只钻戒是陈水扁之馈赠,理应全数价金均由‘国务机要费’支出,何以仅部分支出?此种方式亦与一般馈赠有违,足认在吴淑珍夫人消费之当时,陈水扁并无馈赠夫人之意思表示,亦无馈赠夫人之事实行为,自不得在案发之后以‘追认’之方式认定该等物品系陈水扁对于吴淑珍夫人之馈赠。”因此认定陈水扁夫妇涉及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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