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卡人签错名还照样刷卡 商家要承担主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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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4:03 国际在线 | |||||||||||
安全刷卡消费有五招 新华社发(资料图片) 有人持余某遗失的信用卡在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属城隍珠宝总汇内刷去了1.9万余元。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以疏于审核、对余某经济损
余某是招商银行双币种国际信用卡的持卡人,该信用卡的使用以持卡人签字为准,无需密码。去年11月26日晚,余某发现该卡遗失,遂申请挂失并报案。然而,银行查询结果显示,余某遗失的这张信用卡已于挂失前在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及城隍珠宝总汇店堂的POS机上被使用,所购商品为千足金摆件,刷卡总额1.9余万元。余某调查中发现,冒用者在3张签购单上错将余某姓名中的“铜”写成“钢”,但两商家并没有发现这个错误。于是,余某将商家告上法院。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两商家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未拒绝冒用人持卡消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对涉案信用卡遗失并被冒用存在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余某应尽的是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两商家应尽的是谨慎注意义务,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余某,且商家怠于履行审核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余某经济损失的关键因素。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此案的意义在于,将法律界、金融界目前争议较大的持卡人、银行、商户三者关系理清,让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化,今后发生此类信用卡遗失后被人盗用事件,三方各自承担应有的义务,而不再是持卡人“兜进”。( 徐进 吴艳燕) 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