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立法优化投资环境 机关查企业 一年仅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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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0:45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 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违者将受严处。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在检查30日前报同级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并要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行政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法制机构吊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证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