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不得低于八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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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1:5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1月6日讯为制止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近日,省保险行业协会以自律公约的形式对各财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公约要求各个签署了自律公约的保险公司的新车险价格优惠,不得超过20%。 该公约规定,各签约公司要坚决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除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任何公司不得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任何形式的退费和回扣。
据介绍,以前各保险公司为了多揽业务,往往在“手续费”上作文章。该公约对此有了明确规定:手续费支付对象为专业代理公司、兼业代理人以及个人代理人。在代理业务手续费支出不超过全部业务实收保费8%的前提下,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该业务实收保费的15%,交强险手续费不得超过4%。 公约特别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以馈赠实物或报销费用、虚增代查勘理赔费用等其他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不得以现金方式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向经纪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标准参照代理公司执行;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跨区域承保青岛地区新车。 该公约对于各种违约行为,也制定了处罚规则,其中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变更条款、降低费率,或以退费、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费率的,按违约金额的30%,处8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违约金。突破底限价格争揽业务的,或以退费、回扣等形式变相突破底限价格争揽业务的,按违约保单应交保费的200%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0元;违约支付、超标准支付或变相提高手续费的,按违约金额的200%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0元;跨区域承保青岛地区新车的,处8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违约金。 记者 杨珂 | |||||||||